
本案中,公诉机关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对多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被告A在无国家药品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明知肉毒素产品为国家未经批准上市的注射类管制药品,仍通过线上渠道大批进购并售卖。他还雇佣下线人员,构建起完整的线上销售网络,向多名下游经销商批量售卖,其他涉案人员也参与了药品的分销和零售。同时,检察机关一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涉案人员公开赔礼道歉、处置涉案违禁药品并承担费用。
案件初始阶段,公诉机关掌握了被告A的销售交易记录、下线人员的口供、扣押的涉案药品等证据,证实被告A的销售行为和涉案金额。然而,辩护人需要寻找的关键证据在于认定被告A的立功表现、梳理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以减轻其刑罚。
为了补强证据,冯剑律师展开了一系列行动。他深入研究了全案卷宗证据,结合案件法律适用规则,对被告A的涉案行为细节进行细致梳理。调查被告A是否有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行为,从其下线人员的口供和相关司法记录中查找线索。还收集了被告A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主动完成涉案药品无害化处置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其悔罪态度和降低社会危害的实际行动。
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公诉机关强调被告A涉案金额巨大,应从重处罚。冯剑律师回应称,虽然涉案金额确实较大,但被告A具有立功情节,且全案人员都有自愿认罪认罚、如实坦白、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主动完成涉案药品无害化处置、履行公益诉讼公开道歉义务等从轻情节。这些情节应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最终,法院经全面审理后作出判决。全案所有被告人均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法院严格区分各被告人的罪责。所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均被采纳。首要主犯被告A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其余从犯根据各自涉案情节,分别被判处长短不等的有期徒刑,多人适用缓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涉案人员需按要求公开赔礼道歉、承担处置费用,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涉案药品和作案工具也依法予以没收。
冯剑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可归纳为:精准拆解罪名量刑边界,全面挖掘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兼顾刑事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多重法律风险的证据收集与应对。通过收集、梳理和运用多方面证据,为当事人搭建完整的辩护逻辑,以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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