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孙X故意伤害案中,公安局所出的鉴定报告是案件的关键证据。这份鉴定报告最初在公安机关手中,以原件形式存在。它认定被害人刘X额面部、胸部及四肢多处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和皮肤出血,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颅内出血严重,具有外轻内重的特点,符合摔跌形成,鉴定意见为刘X系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不过,该报告在证明孙X行为性质及责任划分上存在模糊之处,未能清晰界定孙X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以及双方责任比例。被告人孙X不服一审判决,找到山东临沂的许仙凤律师委托代理上诉程序。许仙凤律师执业超过11年,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
许仙凤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与当事人孙X及相关人员进行了深入沟通,详细了解事发经过的每一个细节。接着,她搜集了关于事发经过的情况,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进一步补充和明确了鉴定报告所涉及的事件背景和具体情况。之后,许仙凤律师仔细研究鉴定报告内容,结合搜集到的新证据,对报告中涉及的孙X行为与刘X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划分等关键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证,为在庭审中更好地运用该证据做准备。
在上诉庭审中,许仙凤律师提交了补充完善后的鉴定报告及相关证据。对方对鉴定报告的关联性提出质疑,认为不能完全证明孙X行为的正当性。法庭对该鉴定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查,要求双方就报告中的关键问题进行进一步阐述和辩论。法庭根据现有证据和双方辩论情况,对鉴定报告进行了综合考量。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刘X有谩骂及欲伤害孙X的行为,但均被他人制止且暴力程度相对较轻,对孙X造成的不法侵害、强度及危害程度尚未达到采取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不过,许仙凤律师指出刘X酒后无故对孙X实施滋扰,对于本案的发生及冲突升级具有重大过错,在刑罚裁量上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法院综合现有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刘X亲属的经济损失为46908.7元,因被害人刘X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根据双方责任的划分,上述损失应由孙X按照60%的赔偿比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8145.22元。刘X家属所诉超出部分及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人孙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这份鉴定报告最终被装订进案件卷宗,随着案件的审结归档,它成为了这起案件法律事实认定的重要依据,记录着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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