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2月4日2时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新化路“布xxx”门前,一场冲突悄然爆发。被告人蓝xx酒后在路边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等人吹口哨、辱骂、挑衅,导致蒙X等人从电动自行车上摔落,进而引发争执。蒙X、韦X等人手持碎砖块到“布xxKTV”门口与蓝xx等人发生争吵,被劝阻离开后,唐XX、蒙XX、蒙Xx、蓝xx等人手持器械出大门与蒙X、韦X等人对峙,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随后,大化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对蒙Xx、唐XX等七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蒙Xx、唐XX、卢X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蒙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蓝xx、蒙X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韦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蒙Xx的家属在焦急之中找到了自2017年起就在南宁执业的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陈俊全律师,委托其为蒙Xx辩护。陈俊全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蒙Xx,初步了解案件情况,并调取了相关的初步证据。
在调查过程中,陈俊全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的各个细节。他发现,本案的起因是蓝xx酒后的“无事生非”行为,且蓝xx等人纠集人员时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非针对某一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同时,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的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均没有实际使用,说明其实施的殴打行为具有极强的随意性和泄愤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陈俊全律师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在与蒙Xx进一步沟通中,陈俊全律师得知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进行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且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蒙Xx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还自愿认罪认罚。这些信息为后续的辩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在关键的庭审阶段,陈俊全律师提出了重要的辩护意见。他向法庭指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聚众斗殴罪。同时,他强调蒙Xx具有自首情节,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对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对本案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陈俊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有理有据,改变了案件的走向,引起了法庭的重视。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七被告人积极参加斗殴,聚众斗殴的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但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已经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前来处理,且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七被告人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蒙Xx等七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蒙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它体现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其次,对于类似案件的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提醒司法机关在认定罪名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准确适用法律。再者,本案中被告人的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体现了法律对积极悔罪行为的鼓励。最后,考虑到被告人蒙Xx的特殊家庭情况,法院在量刑时也给予了一定的考量,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
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分一直是一个难点。司法机关通常会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危害后果等因素来准确认定罪名。对于这类案件,准确的罪名认定不仅关系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也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和严谨。同时,被告人的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在量刑时也会得到充分考虑,这有助于鼓励被告人积极悔罪,节约司法资源。此外,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司法机关也会关注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等因素,尽量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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