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绍俊律师接受委托后,从两大关键维度展开抗辩策略。一方面,破解时效抗辩核心,指出被告以假名签署单据的行为导致原告长期无法获取其真实身份信息,原告虽多次主张权利、向公安机关求助,但均因被告身份不明无法有效维权,这种情形符合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情形,且原告直至2022年才明确被告真实身份,此时才满足“有明确被告”的起诉条件,诉讼时效应自此时起算,一审时效认定存在根本性错误。另一方面,固定欠款事实证据,全面核对案涉全部欠款凭证、送货单据及通话记录,确认被告对以假名签署的欠据、送货单真实性无异议,对应货款金额可明确核算,不存在被告主张的“已现金结清、单据未收回”的情形,欠款事实清晰可查。
在庭审中,针对原告提交的欠款凭证,被告律师提出关键质证。原告认为这些欠款凭证足以证明被告欠款事实,而被告律师指出,虽然欠款凭证存在,但被告以假名签署,导致原告在很长时间内无法确定被告真实身份,这影响了诉讼时效的起算。并且,结合通话记录等证据,能证明原告一直有主张权利的行为,只是因被告身份不明而无法有效维权,所以诉讼时效并未届满。这一交锋成为庭审的关键环节,双方围绕诉讼时效和欠款事实展开了激烈辩论。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吴绍俊律师的全部核心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驳回原告方诉求的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全部认定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按比例承担,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支持。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深入挖掘影响诉讼时效认定的客观因素,跳出“时间节点”的惯性思维,关注权利人无法主张权利的实际情况;二是聚焦核心争议,在二审中精准破局,不被细枝末节干扰,直击一审裁判的关键错误;三是注重交易主体信息核查,在交易过程中留存对方真实身份信息和资质材料,避免因主体不明陷入维权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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