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继承纠纷案中,原告A与被告B、C系兄弟姐妹关系。父母D、E于2018年9月29日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被告B为监护人。父亲D于2019年8月5日去世,母亲E于2021年12月6日去世。原告认为被告B作为监护人,掌控了父母的全部财产,且未向其他继承人公开,在父母去世后还侵占遗产。此前原告曾就部分遗产提起另案诉讼并获调解,但尚有银行存款、丧葬费、抚恤金未分割,遂再次起诉要求分割未分割遗产66万余元及丧葬费、抚恤金。被告B辩称两被继承人的钱全用于丧葬费、医疗费、保姆费、原告回南京的费用及日常开销,已无遗产,被告C同意B意见。从法律角度看,原告取证困难,被告掌控财产信息,且被告主张的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存在争议,遗产范围也需要准确界定。
徐正杨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申请法院调取被继承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的流水,逐笔核对2018年9月至2023年间的收入和支出,成功计算出被告实际取款总额1,405,426.83元。针对被告主张的129万余元支出,律师逐项调查,对合理部分如医疗费、护工费予以认可,对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如丧葬费虚张666,593元提出异议。同时,律师准确区分了被继承人生前银行存款(属遗产)与丧葬费、抚恤金(属死后待遇,但已混同计算账户)的性质,推动法院将账户余额整体作为遗产处理。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B实际取款1,405,426.83元,扣除其为两被继承人实际支付的各项合理支出1,293,216.83元后,余额112,210元为两被继承人遗产,应三位法定继承人均等分割。被告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37,403元,支付被告C37,403元。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原告负担8,704元,两被告各负担848元。原告原诉请分割66万余元,法院经核算认定可分割遗产为11万余元,原告分得约3.7万元。
结合江苏南京办案经验,在继承纠纷案件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律师要善于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打破信息壁垒。对于被告主张的各项支出,要逐项审查质证,准确区分遗产范围。同时,要充分运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质证,确保案件事实清晰,法律适用准确。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