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辽宁省大连市,投资者张XX是某海洋牧业上市公司(简称“XX公司”)的普通股民。2020年6月,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XX公司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增利润、虚减利润、重大资产减值等虚假记载行为,2017年秋季抽测公告、年终盘点及核销公告也存在虚假记载,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张XX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该公司股票,揭露日后持续持有,因股价下跌产生投资损失。张XX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徐晓等律师起诉,要求XX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等合计61,043.75元。XX公司辩称,原告损失主要由证券市场风险和公司内部经营环境等非虚假陈述因素造成,仅应在极低比例内承担赔偿责任。
徐晓律师自2006年开始执业,长期在上海地区专注于证券领域案件。接手此案后,他将投资者张XX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股票交易流水记录作为突破口。这份交易流水记录形成于2017-2018年,以电子数据形式呈现,详细记录了张XX买入和持有XX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及金额等信息。
徐晓律师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擅长证券投资者保护、资产管理、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他拥有南京大学的教育背景,扎实的法律理论根基使他在处理证券纠纷时能精准把握法律条文和裁判逻辑。其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这种专业能力与本案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需求高度匹配,能够从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关键线索和法律依据。
接案后,徐晓律师与团队胡律师首先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徐晓律师凭借多年承办数千件民商事案件的经验,调取并核验张XX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全部股票交易流水,确认其在虚假陈述影响期间买入并持有股票的数量、价格及金额。接着,依据已生效的平行案件(投资者余某诉XX公司案)判决,确定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3月21日、揭露日为2018年2月10日、基准日为2018年3月29日、基准价为4.46元/股。之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买入均价与基准价差额法”,计算出张XX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合计203,479.18元。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风险”及“外部因素”等免责事由,徐晓律师援引平行案生效判决及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论证本案不存在足以割裂因果关系的系统风险,虚假陈述是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主要原因。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XX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在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其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平行案件生效判决已认定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及投资者获赔比例等事实,本案予以采纳;经计算,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为203,215元,佣金及印花税损失为264.18元,合计203,479.18元。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应按30%的比例赔偿原告损失,最终判决被告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XX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共计61,043.7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26元。在结案前,徐晓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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