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2021年3月,原告张某某在案涉项目售楼处购买商铺,与被告南京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张某某向XX公司支付了共计147万元购房款。然而,被告却以原告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闹上了法庭。
核心争议点
第一,款项支付是否到位?
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张某某向XX公司支付了147万元购房款,有相关支付凭证。原告主张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因为在售楼处,XX公司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自己有理由相信向XX公司付款就是向被告付款。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法院最终认定,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被告具有约束力,所以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这是因为表见代理使得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后果就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第二,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查明的事实:XX公司在售楼处进行销售活动,原告基于此向其支付购房款。原告认为XX公司在售楼处的销售行为让自己相信其有收款的权利,构成表见代理。被告则不认可XX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法院最终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理由是XX公司在售楼处的销售行为,让原告有合理的信赖基础,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所以其收款行为对被告有约束力。
第三,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
法院查明的事实:疫情确实对施工进度产生了影响。被告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原告则认为被告不能以此完全免责。法院最终认定,因疫情影响施工进度,且原告在付款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所以不支持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这是综合考虑了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原告自身的情况做出的判断。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买房时,一定要确认收款方的身份,最好要求开发商出具正规的收款凭证,避免将款项支付给不明身份的第三方。如果遇到收款方与合同主体不一致的情况,要及时与开发商沟通并保留相关证据。另外,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的交房延迟等问题,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结尾
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交付商铺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了原告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等部分请求。这起案件的妥善解决,离不开俞雯律师的专业代理。俞雯律师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于南京大学,取得法学硕士学位,拥有多地工作、实习、交流经验。执业至今,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房产纠纷相关案件1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基础,让她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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