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原告匡X(女)与被告孙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孙某、一女孙XX。因婚前了解不足,婚后矛盾不断,自20XX年起,匡女士长期外出务工,夫妻聚少离多,感情渐淡。20XX年X月,匡女士首次起诉离婚,法院认为感情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此后一年双方持续分居,毫无往来。20XX年X月,匡女士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女儿由其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
此时,王辉律师接手此案。王辉自在襄阳本地深耕法律服务,累计办理各类案件百余起。他深知二次起诉离婚的关键在于证明分居事实,于是首先进行了细致的证据审查。他逐页比对匡女士的居住证明,发现居住证明上的日期与务工记录中的入职时间存在细微差异,通过向社区工作人员核实,确认了居住证明的真实性,这为证明分居提供了有力支撑。
王辉比对过上千份类似证明材料,凭借丰富的经验,他又将匡女士的务工记录与工资发放记录进行交叉核对,发现工资发放记录中的公司名称与务工记录一致,进一步验证了匡女士在外务工分居的事实。这一发现使得在后续诉讼中,能够更有力地向法院说明双方分居情况。
王辉担任襄阳市民商事纠纷志愿法律服务律师,他深知抚养权问题的重要性。他调取了匡女士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双方在分居期间几乎没有关于子女抚养的沟通,这表明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同时,他申请调取当地的气象数据,发现分居期间匡女士所在务工城市与被告所在地气候差异较大,从侧面反映出双方生活环境的不同。此外,他还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了被告的考勤记录,发现被告工作时间较为稳定,有更多时间照顾子女。
在笔迹鉴定方面,王辉对双方在婚姻期间签署的一些文件进行笔迹鉴定,以确认文件的真实性和签署时间。经过一系列审查动作,王辉向法院提交了充分的证据。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判决准予离婚。考虑到孩子长期随被告生活,法院酌定子女均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各800元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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