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投资者王XX信赖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该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买入其股票,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持有,产生投资损失21429.17元。王XX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科技公司赔偿该损失。被告某科技公司则辩称,原告主张的投资损失与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因果关系原因力较小,不同意赔偿。
徐晓律师自2006年起执业于上海,专注于证券投资者保护等领域。在接手此案后,他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该系列案的示范判决作为突破口。这份示范判决于此前生效,明确某科技公司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5年10月28日,揭露日为2016年4月16日。
徐晓律师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南京大学,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长期担任证监会下属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公益律师,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专业突出。其深厚的法律理论根基和丰富的证券纠纷案件处理经验,使其能够精准把握此类案件的关键要点,匹配本案对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需求。
徐晓律师接案后,第一件事就是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在梳理过程中,他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敏锐地发现该系列案已有示范判决生效这一重要线索。随后,他向法院申请调取了原告的交易数据,这一动作体现了他在多年执业中养成的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之后,他推动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核定,进一步为案件的胜诉奠定基础。在庭审中,徐晓律师根据前期的调查和分析,主张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某科技公司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因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损失,被告应依法赔偿。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以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进行裁判。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被告公司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最终产生损失,依法推定该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主张的部分损失系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所致,但经损失核定,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合理。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XX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21,429.17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在结案前,徐晓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全面阐述。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