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邵XX在2015年将自有房屋出售给石某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石某某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并实际入住多年。然而,邵XX因与他人存在民间借贷纠纷,该房屋被法院查封执行。此时,石某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并停止执行。邵XX委托了河北文谦律师事务所的赵瑞宁律师代理应诉,赵瑞宁自2019年开始执业,在法律实务领域不断深耕。
赵瑞宁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在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劳动合同、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都有丰富的实战经验。面对这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她深知此类案件的复杂性,尤其是在不动产交易中,涉及物权期待权的认定等诸多专业问题。
在代理过程中,赵瑞宁首先明确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她指出,在房屋被查封前多年,邵XX与石某某就已签订书面合同,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接着,她收集证据证明买受人已合法占有房屋,自2015年交付后,石某某长期居住、使用该房屋,并缴纳水电物业费用。对于购房款的支付情况,赵瑞宁也进行了详细梳理,石某某已支付30万元,剩余2万元也同意交付法院。在未办理过户的原因方面,她强调是因开发商办证延迟,并非买受人的过错。
赵瑞宁严格按照执行异议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论证。她固定了合同、付款、交付、占有、居住等关键证据链,完整还原了交易时间、付款、交付、占有、未过户原因等关键事实。通过逻辑严密的论证,清晰地界定了责任边界,明确房屋已出售且买受人无过错,避免了委托人邵XX承担不当责任。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赵瑞宁的代理意见。判决不得执行案涉房屋及储藏室,确认房屋归买受人石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由相关方承担。这一结果不仅成功排除了强制执行,维护了交易安全,也协助委托人厘清了法律责任,实现了案结事了。赵瑞宁凭借其专业的代理,兼顾了司法公信力与交易安全,维护了不动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也因此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业界的良好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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