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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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行动:
·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过程及时间节点。
·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系统论证本案系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属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证据线索。
法院最终认定: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申诉后,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使张某避免了刑事追诉,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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