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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中,上诉人(原审被告)是QTT,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是ZXX和另一位当事人,原审被告还有XXX。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工程款的归属,被上诉人认为工程款系其挖掘机施工所得,QTT占有构成不当得利,应连带返还;而QTT则主张案涉工程由自己与XXX实际承揽施工,与被上诉人无关,工程款属承揽人报酬,非挖掘机孳息。
一审时,被上诉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是案涉挖掘机属ZXX所有,且工程款173000元汇入了QTT账户。但关键缺失的证据是,他们没有书面承包合同,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是实际承揽人。
王策律师介入二审后,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补强。他调查发现QTT与XXX曾系夫妻,2019年离婚,案涉工程款是由XXX指示发包方汇入QTT账户。同时,他还梳理了工程实际施工、管理、支出费用等方面的情况,以证明QTT和XXX才是实际施工方。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被上诉人依旧坚持案涉工程款系其挖掘机施工所得,QTT占有构成不当得利。王策律师则回应称,仅凭挖掘机所有权不足以认定工程款归属,QTT、XXX实际施工、管理、支出费用,收取工程款不构成不当得利。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王策律师的观点,撤销了一审判决。原审被告XXX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ZXX、XXX施工款173000元及利息,驳回了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策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采用了全面调查和精准论证的方法论。他不仅调查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款项流转情况,还深入分析工程实际施工情况,通过扎实的证据和合理的论证,在二审中成功逆转一审判决,为委托人免除了17.3万元的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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