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国,森林资源受到严格保护,滥伐林木是明确的违法行为。然而,在江西省XX县的一起滥伐林木案件中,朱建波律师凭借其专业的刑事辩护经验,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缓刑判决。
2020年,XX县人民检察院以于检刑诉(2020)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X、邱X、黄X犯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出,2018年6月,永林种养专业合作社与当地小组签订山地流转合同开发扶贫基地。钟X得知项目后,通过黄X向红丰XX提出承揽砍伐山场林木转售,后冯X、邱X加入,四人分工合作进行砍伐。经鉴定,砍伐林木总蓄积为964.0786立方米,而办理的采伐许可证许可采伐总蓄积为678.44立方米,未办理采伐许可证蓄积为285.6386立方米。
朱建波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已承办案件逾200余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百余件,尤其专精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同时在职务犯罪、新型网络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在这起滥伐林木案件中,朱建波律师接案后,凭借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仔细审查案件证据。他注意到三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冯X、邱X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黄X也退缴了违法所得,并且三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还积极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
朱建波律师紧紧围绕这些有利情节展开辩护。他指出,三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同时,他们积极退赃、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表现出了良好的悔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朱建波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法院判决被告人冯X、邱X、黄X犯滥伐林木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三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朱建波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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