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某和宋某是一对夫妻,在清丰县某镇某材料城经营一家牛肉馆。然而,他们却陷入了一场刑事官司。一审中,清丰县人民法院认定曾某和宋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这一判决让曾某和宋某难以接受,他们决定上诉。
聂明娅,河南应龙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负责人,自2017年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近406件。她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尤其擅长未成年人刑事辩护。此次,她接受了曾某的委托,为其进行二审辩护。聂明娅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一审的判决书和相关证据。她发现,虽然曾某和宋某确实为参赌人员提供了场地和赌具,但场所没有严密的内部组织和明确分工,兑换资金仅为了便于参赌人员的结算,他们对赌博场所的控制性没有达到经营赌场的程度。同时,参与招揽赌博的曾某和宋某没有组织架构和内部分工,没有固定的经营制度和财物管理制度,与其他参赌人员之间尚未达到开设赌场的有组织运行。而且,赌博的大小和输赢规则由参赌人员自行约定,“推饼”的抽头多少由赢的庄家决定,曾某和宋某尚未达到开设赌场罪应当具有的控制性。
基于这些分析,聂明娅在辩护中提出,一审判决认定曾某犯开设赌场罪适用法律错误,应当认定曾某构成赌博罪,且曾某所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她认为,鉴于曾某认罪态度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主观恶性小,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对曾某适用缓刑。
在二审庭审中,聂明娅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类似案例进行论证。她的专业和严谨得到了法庭的认可。最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聂明娅的辩护意见,认定曾某和宋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构成赌博罪。原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不当。
法院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曾某和宋某的量刑部分,改判曾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聂明娅凭借精准的辩护,成功为曾某和宋某争取到了罪名改判,减轻了他们的刑罚。她承办的正当防卫相关案件曾成功获评省级精品案件,并刊登于《河南日报》,其办案专业性与辩护成效获得了行业与社会的高度认可。在这次案件中,她再次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一名优秀刑事律师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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