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杨辉律师拥有多年执业经验,在劳动争议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通常情况下,在涉及股东身份与劳动关系认定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常见的处理思路是辩护律师多会因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系公司股东,就认为股东身份会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从而在主张劳动者权益时有所保留,不敢明确提出劳动者应享有的全部权益。然而,在邵X与十堰市某房产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周杨辉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
原告邵X自2011年3月入职被告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告存在未缴纳社保和拖欠工资等问题。原告提起仲裁被驳回后向法院起诉,被告辩称原告系股东且承包分店自负盈亏,社保已随工资发放。周杨辉律师接受委托后,明确厘清劳动关系与股东身份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指出股东身份不影响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及相关待遇。同时针对被告提出的承包经营抗辩,指出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依法不应采信。
按照常规处理,可能出现的结果是因股东身份的干扰,法院难以完全支持劳动者的诉求,可能只会部分支持工资补发,甚至可能不支持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补缴问题也可能不了了之。不同的是,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周杨辉律师的全部核心代理意见,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清楚,判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原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补发原告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8日工资23651.53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601.75元;社会保险补缴问题依法另行处理。与常规结果相比,劳动者的诉求得到了更全面的支持,成功追讨到了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为劳动者维护了合法权益。
周杨辉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独特的办案思路,打破了常规处理的局限,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为类似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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