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22年,浙江宁波江北区发生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毛某称被告浙江某公司因经营需要,多次向其借款。2014年12月25日,被告又以急需项目资金为由借款500万元,各被告出具《借据》,约定了还款时间、利息等内容。然而,被告未按约足额还款,毛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将被告浙江某公司、戴某、李某、叶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50万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戴某、李某、叶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则辩称借款系事实,但当时约定的是三个月短期借款,且已还清案涉款项。
汪家道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法律服务经验。接案后,他首先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他发现原告提交的照片证据,仅为照片且双方未就内容达成合意,照片中《借条》记载的欠款金额与起诉金额不符。汪家道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敏锐地意识到该证据的证明力不足。
随后,他仔细比对了双方之前的借款习惯。他发现毛某与被告自2012年2月开始发生借贷关系,之前的三份《借据》内容均为打印,无空白之处,而唯独本案《借据》,姓名、金额、还款时间系手写,与双方之前的借款习惯不符。这一发现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线索。
在调查过程中,汪家道律师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获取了相关银行流水等证据。他发现被告提交的记账凭证虽系单方面制作,但其中的请款单、业务回单及银行流水均能一一对应。他凭借自己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认定该记账凭证具有较高的真实性。
在众多证据中,汪家道律师锁定了被告提交的《借据》复印件作为突破口。该《借据》复印件形成于2014年12月25日,是借款当天被告收到的文件。其打印内容、借款方盖章、担保方签字均与原告提交的《借据》原件相同,但姓名、金额及还款时间笔迹存在明显差异。结合双方的陈述和借款习惯,汪家道律师认为该复印件更具可信度。
在结案前,汪家道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被告已还清借款的事实和理由。最终,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已于2015年清偿完毕,驳回了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体现了汪家道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的正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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