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一起股权回购合同纠纷案中,某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因与被上诉人HX某、都X关于目标公司股权回购事宜产生纠纷,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时,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的赵睿韬律师接受被上诉人委托,着手应对这场复杂的法律挑战。
赵睿韬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在广东珠海地区深耕民商事纠纷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成功办理民商事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在建筑工程、债务纠纷、公司诉讼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秉持着“以法为基,以理为据,以信为本”的执业理念,致力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赵睿韬律师围绕“上诉人主张的回购条件未成就”这一核心思路,展开了多维度的代理工作。在事实层面,他锁定“生效判决既判力”与“被上诉人实际履职”。针对某基金主张的多项理由,赵睿韬律师指出这些事实已被另案生效判决查明并否定,且详细列举了被上诉人实际履职的情况,如都X参与技术报告编制、对外交流、股东会协商,HX某参与调试会议、厂房接待等经营管理。对于某基金二审提交的“都X2025年新增著作权”证据,赵睿韬律师依据《著作权法》进行反驳,指出其不足以证明都X违反协议。
在法律层面,赵睿韬律师明确“回购条件”的严格认定标准。依据《补充协议》,强调被上诉人不符合回购前提,且针对“竞业禁止”争议,指出被上诉人在高校、科研机构的兼职与目标公司无竞争关系,未违反协议。
在程序层面,赵睿韬律师反驳“重复起诉”与“恶意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指出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但可援引前诉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同时,指出某基金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违背“产业第一”政策导向。
最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赵睿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HX某、都X胜诉,无需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某基金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赵睿韬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解决了这起复杂的股权回购合同纠纷,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展现了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解决实务难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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