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该女职工冯某于XXXX年XX月XX日入职,岗位为电商客服,长期关联多家关联主体用工,社保由多家被申请人交替缴纳,仲裁委认定其与第一被申请人A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XXXX年XX月,冯某生产,仅休产假90天即返岗,之后她主张80天生育奖励假工资及生育津贴与原工资差额。
冯某向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支付XX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13771.08元、未休产假补偿31697.79元、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4323.18元。曾海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承办过大量案件,此次为冯某厘清了多家公司交替用工的劳动关系主体,精准论证公司规章制度违法、奖励假权利不因返岗而丧失、生育津贴差额应予补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关于未足额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产假待遇,公司《员工手册》约定产假90天低于法定标准,无效;冯某返岗不视为放弃奖励假,公司应支付80天生育奖励假工资;生育津贴低于产前平均工资,公司应补足差额部分。最终裁决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冯某生育奖励假工资21186.37元、产假工资差额8314.84元,驳回冯某其他仲裁请求。
曾海彬律师长期认为,劳动纠纷中,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尤其是在涉及产假等权益方面,企业的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可以提前了解自身权益,签订劳动合同时仔细审查条款,遇到权益受损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