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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主张,2018年其关联公司与被告某燃气有限公司签订燃气供销合同及补充协议,自己作为用气、付款及结算单位,超付气款后,被告仅退还部分款项,剩余64万余元未退。原告提交了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认为被告应退还超付气款。
被告方的初始困境在于,确实存在原告超付气款未全额退还的事实。证据缺口在于,一审时以合同无效、原告诉求超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但缺乏有力证据支持。
胡潇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针对被告合同无效的主张,胡潇律师提交燃气经营许可证,证明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间完善了燃气经营资质,案涉合同有效;针对被告超诉讼时效的主张,胡潇律师提交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始终在主张权利,未超诉讼时效。
庭审中,关键的交锋出现在对聊天记录的质证环节。被告律师认为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原告持续主张权利,胡潇律师则指出,聊天记录清晰显示原告多次提及超付气款退还问题,且时间连贯,足以证明原告一直在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胡潇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十五日内退还上诉人超付天然气款646305.74元,驳回上诉人其他诉求及上诉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准确审查合同效力,确保合同有效是主张权利的基础;二是关注诉讼时效问题,及时收集能证明对方持续主张权利的证据;三是在庭审中对关键证据进行有力质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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