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期限过了拘留的犯人必须释放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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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是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那么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如果因为案情复杂、没有证据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但是办案期限过来的话就必须释放嫌疑人。
办案期限过了拘留的犯人必须释放吗?

办案期限过了拘留的犯人必须释放吗?

拘留时间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第二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侦查过程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可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性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对犯罪嫌疑入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为了确定死因;公安机关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井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或者开棺检验。对于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可以及时处理。

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除外)。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员进行。

公安机关可以扣押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品和文件,但与案 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扣押。执行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和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持有人,一份交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时,应当制作《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原因可以延长,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消冻结。对于在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通知原银行、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的所有人。

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对于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的话,是不能超过2个月的,如果在进行拘留之后,公安机关尚未找到证据进行交予检察院进行审理,无法到法院进行起诉的话,在2个月内没有破案,那么公安机关只能将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放,特殊情况可以延迟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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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认为,没有立案的,可以采取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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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诉法明确了先行拘留的对象和适用条件,是为了解决特殊情况下来不及立案但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必须立即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实际需要,这里的先行不仅指办理拘留证前的先行,也指立案前的先行。
3、《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所以,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办案的实际需要的角度出发,都应当允许侦查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对个案采取先拘留后立案的处理方式。需要指出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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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顺利进行,即及时揭露、证实犯罪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暂时限制或者剥夺的措施。刑事拘留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其适用条件为: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况,《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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