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北京市,原告朱先生(美国籍)与被告朱女士系兄妹关系,被告朱老先生系双方之父。朱老先生与诸女士系原配夫妻,婚后育有朱先生和朱女士。诸女士于2022年7月去世,位于北京市XX区复兴XX某小区的一套房屋登记在朱老先生名下,是朱老先生与诸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诸女士生前留有公证遗嘱,将涉案房屋中属于其个人所有的产权份额留给朱先生个人所有,并排除朱先生配偶的共有权。诸女士去世后,朱女士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朱先生遂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承涉案房屋50%的份额。
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在北京市执业,接手此案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诸女士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留存的公证遗嘱作为突破口。该公证遗嘱形成于诸女士生前,以书面形式呈现,内容清晰明确,将涉案房屋中属于诸女士个人所有的产权份额全部留给朱先生继承,并特别注明“排除朱先生配偶的共有权”。
李同红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深耕于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专精于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在本案这种涉外法定继承纠纷中,其丰富的家事领域办案经验能精准把握案件核心要点,对遗嘱效力认定、财产份额划分等关键问题有深入理解和专业处理能力,正好匹配本案需求。
接案后,李同红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梳理。在核实遗嘱效力时,协助朱先生调取了诸女士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留存的公证遗嘱原件,发现该遗嘱形式完备、内容清晰,符合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接着,依据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处理家事案件的经验,确定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划分,明确诸女士去世后,房屋一半份额为遗产。面对被告朱女士不配合问题,李同红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充分阐述诉讼请求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提交了公证遗嘱、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等完整证据链。最后,特别指出诸女士在公证遗嘱中明确排除朱先生配偶共有权的法律效果,有效保护委托人的长期财产权益。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涉案房屋由朱老先生与朱先生按份继承,各占50%份额。在结案前,李同红律师提交了完整的代理词,清晰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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