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坤律师拥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他擅长从复杂的案件中寻找关键证据和法律漏洞。在唐先生的案件中,李坤律师仔细审查每一份证据,多次与侦查机关和检察院沟通。经过他的不懈努力,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最终认为该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先生不起诉。这一结果让唐先生重获自由,也彰显了李坤律师卓越的专业能力。
无独有偶,娄先生也遇到了法律难题。2025年3月,四川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天全某公司签订在线自动检测系统的运行维护合同,娄先生作为该公司维护人员,应天全某公司要求排查二氧化硫排放数据异常问题。为使监测仪器对排放的二氧化硫显示正常,娄先生干扰自动检测设施,擅自将天全某公司石墨化生产车间34线石墨化废气排放口排放废气的采样管道绕开氮氧化物转化器,直接接入自动检测分析仪,导致监测到的氮氧化物含量严重失真,致使天全某公司违法排放氮氧化物,严重污染环境。直到2025年7月16日,被雅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
李坤律师接手娄先生的案件后,凭借他长期处理刑事辩护案件的经验,深入分析案件细节。他发现娄先生系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2025年7月28日经环保部门同意更换低温氮氧化物转化器完成整改。李坤律师以此为突破口,向检察院提出娄先生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有效整改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四川省第二地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娄先生不起诉。
再来说说余先生、李先生和曾先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2020年年底,三人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差价。余先生通过李先生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曾先生联系购买方。他们的行为涉及虚开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巨大。案发后,三人主动投案自首并退缴违法所得。
李坤律师为李先生辩护时,提出李先生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且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李先生此次初犯,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认为三被告人均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适用缓刑。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在刑事犯罪和合同事务等法律问题面前,专业律师的介入至关重要。李坤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如果你在四川德阳遇到刑事辩护或合同事务方面的法律问题,不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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