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缪某某于2025年2月27日入职某建设公司当项目经理,签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可才到3月4日,公司就发了《试用期辞退通知书》,说缪某某工作表现没达到职位期望,3月5日就终止劳动关系。缪某某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委裁决公司要支付赔偿金,公司不服,就把缪某某告到了江北区人民法院,坚称自己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核心争议点
第一,缪某某是否存在简历造假?
第二,缪某某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第三,缪某某是否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
争议点拆解
1.缪某某是否存在简历造假
法院查明:缪某某的工作履历和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能相互印证,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缪某某没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而且公司在缪某某入职时就知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当时也没提出异议。
双方主张:公司主张缪某某简历造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缪某某则称自己不存在简历造假情况。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公司说缪某某简历造假缺乏事实依据。因为缪某某的履历有社保参保记录支撑,公司又没拿出证据反驳,而且入职时没提异议,现在再说简历造假不合理,所以不采信公司这个说法。
2.缪某某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法院查明:从公司给缪某某支付的工资来看,缪某某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并且这种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的情形不在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里“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范围内。
双方主张:公司认为缪某某未按规定考勤打卡,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缪某某觉得公司这样解除没有依据。
法院认定:法院觉得公司以这个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既没有制度依据,也没有事实支撑。因为《员工确认书》没把这个情况列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工资支付情况也说明缪某某没有无故缺勤,所以公司这个解除理由不成立。
3.缪某某是否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
法院查明: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没办法证明已送达缪某某或者是缪某某制定的,缪某某也不认可。
双方主张:公司称缪某某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所以解除劳动合同;缪某某否认公司的说法。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公司这个主张缺乏有效证据。因为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通知和计划与缪某某有关,缪某某又不承认,所以公司以这个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合理。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都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某某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劳动者要是遇到用人单位单方辞退,一定要留好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这些关键证据。要知道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得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的解除理由没依据,劳动者就可以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结尾
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缪某某成功获得了应有的赔偿。这也给劳动者维权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敲响了警钟。代理这个案子的,是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秀芳律师。朱秀芳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执业以来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本案中迅速锁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这个核心问题,并通过全面梳理证据、专业庭审抗辩,为缪某某赢得了胜利。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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