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2017年9月8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社保。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有节假日加班的情况。2024年11月30日,申请人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2024年12月9日,申请人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关联公司于次日签收。2024年12月18日,申请人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称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2025年1月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申请人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所以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被申请人则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9月9日,申请人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且待岗通知书理由与庭审陈述矛盾,无法判定待岗合法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结合申请人工作年限和9871.92元的平均工资,仲裁委认定经济补偿金为74039.4元。
第二,申请人的加班工资诉求是否合理?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岗位工资2280元/月,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实行标准工时制,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
仲裁委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存在有效加班事实。同时申请人的工资构成已包含加班费,且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因此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第三,申请人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诉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被申请人仅同意支付457.93元。
仲裁委指出,该项诉求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仲裁委不做审理。
整体判决结果
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劳动者在遇到劳动纠纷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加班记录、工资条等,以便在维权时能有力地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用人单位在安排员工停工待岗等情况时,一定要有合理合法的依据,并按照法律规定处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结尾
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劳动者因停工待岗问题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诉求。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杨权法律师作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打下的坚实基础),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争议问题时格外从容。执业多年来,他承办过众多劳动工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正是这种经验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准确地抓住了关键突破口,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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