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案件发生在北京市海淀区。2013年2月到2019年8月期间,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通XX公司前身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及其下属的17家“分公司”等,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作为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被告人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被告人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这起案件有几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挂单”金额是否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
法院查明,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单”现象普遍存在。原告主张“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被告辩称此类金额不应扣除。法院最终认定,这种“挂单”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因为虽然存在“挂单”情况,但从提成和奖励的计算方式以及行为性质来看,这都属于共同犯罪的一部分,不能简单地将这部分金额扣除。
第二,郝XX是否为从犯?
法院查明,综合考量被告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原告主张郝XX系从犯,被告对此有不同意见。法院最终认定,郝XX应认定为从犯。因为与同系列案件中的其他被告人相比,郝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所以符合从犯的认定标准。
法院查明,被告人郝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原告主张应从轻处罚,被告未明确反对。法院最终认定,鉴于郝XX的这些情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因为自首、认罪认罚以及退赔等行为都体现了被告人一定的悔罪态度,从法律角度可以给予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如果在投资理财时遇到承诺超高收益的项目,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相信。企业员工在参与公司业务时,要了解业务的合法性,不能盲目跟从。一旦发现可能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远离并向相关部门反映。另外,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退赔违法所得等行为在法律上是可以争取从轻处罚的,所以如果不幸卷入案件,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
结尾
这起案件中,被告人郝XX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但由于他有自首、认罪认罚和退赔等情节,最终得到了从轻处罚。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陈晓伟律师。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的这十几年里,他办过453起同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案件的关键所在,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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