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WX要求被告T某偿还借款XXXX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此案件中,原告称被告在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多次出具借条、承诺书,仅偿还部分本金,剩余款项未还。而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则辩称,原告主张金额多为虚构,借条中存在高额不合理利息,且被告系精神残疾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面对复杂的案件情况,2014年开始执业的江苏晓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玉玮律师接受被告T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沈玉玮律师在江苏盐城及周边地区提供法律服务,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办理各类刑事案200余件。他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
接受委托后,沈玉玮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全部材料,精准定位本案三大核心争议点: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真实性、现金交付的举证是否充分、被告的民事行为能力效力。针对这些争议,他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
首先,沈玉玮律师重点核查案涉22张借条内容,发现借条中存在月息数千元、单日利息300元等明显不合理的高额利息约定,且多张大额借条无实际交付凭证,据此提出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存在虚构,现金交付部分未完成举证责任的抗辩意见。其次,沈玉玮律师调取并提交被告的医疗诊断记录、残疾人证等关键证据,证实被告早在案涉借贷行为发生前已被诊断为狂躁状态、双相情感障碍,后经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间借贷行为并非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庭审过程中,沈玉玮律师紧扣《民法典》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结合转账凭证、被告自认收款金额等证据,清晰阐述抗辩观点,对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承诺书等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内容无法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针对原告的出借能力举证,沈玉玮律师指出其取现流水与主张的现金交付金额无法对应,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
20XX年X月XX日,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核心抗辩意见,仅支持原告XXXX元借款主张,大幅核减原告诉求金额,同时让原告承担大部分诉讼费、保全费。
在这起案件中,沈玉玮律师凭借精准的案件研判、扎实的证据抗辩和专业的法律适用能力,全方位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实现了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充分展现了专业律师在复杂民商事纠纷中的辩护功底与维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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