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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XX日,袁女士入职于都县某服饰有限公司,从事平车操作工作,工资按计件计算,通过银行打卡发放,工作时间为每日8:00至22:00。20XX年XX月XX日,因公司搬厂停工,袁女士休息10天。同年11月2日,袁女士应同事通知返岗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此后未再上班。为维护自身权益,袁女士委托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处理此事。
郑智律师于20XX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他接手此案后,第一件事就是查看袁女士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郑智律师2003-2007年于西华大学电子与信息科学专业毕业,之后有过初中教学和民营医院相关工作经历,20XX年正式进入法律服务行业。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被申请人辩称袁女士系“临时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袁女士同时为其他工厂承揽业务、向他人发放工资,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郑智律师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XX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主张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作为主办律师,郑智律师在劳动工伤行政诉讼等类型案件上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最终,仲裁委认定袁女士自20XX年X月XX日起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接受其管理,工作内容为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工资按月通过银行转账发放,结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关键证据,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双方20XX年X月XX日至20X年XX月X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郑智律师处理此类劳动纠纷案件时,一贯习惯先查看与工资发放相关的银行交易记录等关键证据,从细节入手,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以此来确定法律路径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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