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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XX市XX区,原告王X与被告张X离婚,婚生女张X判由被告抚养。此后近五年,被告长期在外工作,女儿实际由祖父母照料。原告在市区有学区住房,工作稳定,具备照顾孩子的条件。女儿年满11周岁后,明确表示希望跟随母亲生活。原告曾于20XX年底起诉变更抚养关系被驳回,20XX年再次提起诉讼。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王辉。该律师怀疑此前原告起诉被驳回是证据不足。为查证,王辉指导原告进行了一系列动作。首先,固定女儿真实意愿的书面证明及微信聊天记录,逐页查看并整理这些记录,确保内容完整有效;其次,收集能证明原告具备稳定抚养能力的证据,如房产证明、工作证明等,仔细核对各项材料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最后,举证被告长期工作在外、由祖父母隔代抚养的事实,通过走访、调取相关记录等方式获取有力证据。
最终发现,这些证据足以支撑原告变更抚养权的诉求。在庭审中,该律师重点围绕《民法典》第1084条及司法解释第56条进行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判决将女儿变更为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
王辉律师表示,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至关重要。他正在构建一套针对婚姻家庭案件的证据审查知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此类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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