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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XX因病去世,其家属与所在企业就社保未缴纳导致的医疗待遇损失产生纠纷。企业主张依据与XX签订的《放弃购买社保声明书》和《协议书》无需承担责任,而家属则认为企业应赔偿医疗待遇损失。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郑捷峰。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对《放弃购买社保声明书》产生怀疑,怀疑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于是,律师逐页翻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条,翻到第七十二条,证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确定该声明书无效。
接着,律师对《协议书》也产生疑问,怀疑其约定显失公平。律师仔细对比协议中约定的40000元补偿费与员工家属实际的医疗待遇损失,制作了《费用对比表》,发现补偿款与实际损失差距巨大,仅为实际可获得补偿的20%不到。同时,律师致电社保部门核实抚恤金、丧葬补助费标准,确认协议未包含医疗待遇损失。
最终,仲裁委认定《放弃购买社保声明书》和《协议书》无效,企业需赔偿员工家属医疗待遇损失199532.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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