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兵律师是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自1997年专职执业以来,承办各类案件已逾1000件,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领域。
在这起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原告是知名品牌企业,被告是使用了与原告企业字号、产品包装近似标识的企业。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原告索赔的150万元是否合理。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主要是被告企业字号、产品包装与自己近似的情况,但缺乏实际损失的客观证据。而被告企业面临的困境是存在字号近似使用的客观事实,这使得整体应诉风险极高。
胡兵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全面拆解原告150万索赔的构成,逐一核实损失证据、维权开支、侵权获利数据,发现原告的诉求多为主观估算,没有客观事实支撑。其次,充分举证被告企业的经营历史、经营范围、销售模式,以此证实被告无搭便车、蹭流量的恶意。此外,结合侵权情节轻微、经营规模小、侵权时间短、未造成实际混淆等情节,向法院提交类案参考。
在庭审中,原告以品牌知名度高、被告存在字号近似使用为由,坚持高额索赔。胡兵律师则指出,原告主张的高额损失无实际交易数据、获利证据支撑,被告无主观攀附商誉恶意,产品渠道、外观、消费群体区分明显,不会造成市场混淆。
最终,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无主观攀附商誉恶意,原告主张的高额损失无实际证据支撑。判决被告仅停止使用涉案近似字号,驳回登报道歉、消除影响的诉求,将赔偿金额从150万降至15万,为被告企业直接减免135万元赔偿支出。
胡兵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了多维度的方法论。一是深入拆解对方索赔构成,核实各项证据,从根源否定不合理诉求;二是通过充分举证自身情况,证明无主观过错,免除附加责任;三是结合案件具体情节,提交类案参考,引导法官合理裁量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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