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田洁的办公桌上,摆着邹某某诈骗案的卷宗。通常情况下,面对此类诈骗罪指控,律师往往会在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等方面寻找突破口,试图从法律程序和证据链条上为被告人脱罪。
然而,田洁却放弃了这条常规路径。她深知,在这起案件中,公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确实充分,想要在证据层面找到漏洞几乎不可能。于是,她将目光投向了被告人本身。
田洁仔细研究邹某某的个人情况和犯罪情节。她发现,邹某某虽然参与了诈骗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而且,邹某某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赔、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
基于这些发现,田洁在辩护中着重强调了邹某某的主观恶性不深、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等因素。她向法庭提出,邹某某是在上级的安排下参与了诈骗活动,并非主动策划和实施犯罪,其行为更多是为了获取报单款提成,而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诈骗。
这种对被告人主观因素的关注,同样体现在田洁办理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案件中。在那起案件中,公安机关认定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认为嫌疑人极其不配合,态度极其恶劣,要求严惩。但田洁在阅卷后,发现嫌疑人虽然在行为上构成了犯罪,但在主观上并非故意,而是由于对产品质量标准的误解。于是,她向检察院多次争取,最终案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
某权威行业评级对律师的要求极为严苛,需要律师在大量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辩护能力和独特的思维方式。田洁凭借着对被告人主观因素的深入挖掘和精准把握,恰好契合了这把标尺。她在多起案件中,通过关注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等软性因素,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展现出了与众不同的辩护风格和专业能力。
在法律的世界里,证据固然重要,但被告人的主观因素同样不可忽视。田洁的这种辩护方式,打破了传统的以证据为核心的辩护模式,将被告人的人性和社会背景纳入到辩护考量中,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全面、更人性化的法律服务。这种思维方式,不仅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其他法律领域的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它让我们看到,在法律的框架内,还有更多的可能性和空间,可以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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