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内蒙古阿拉善盟,申请人王X主张于20XX年XX月X日被被申请人XX生物科技公司聘请代理办理公司项目建设业务,20XX年X月被聘为公司经理,全权负责项目建设、运营、销售等工作,任期五年,年薪6万元。王X称自己为公司工作至今,但公司从未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于2024年停止生产。于是,王X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支付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未缴纳社保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08万余元。
彭佩荣律师自2001年开始在内蒙古阿拉善盟执业,此次接受XX生物科技公司委托后,将突破口锁定在一系列能证明双方并非劳动关系的证据上。其中,养老金领取记录显示从2018年起申请人已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公司股权变更资料表明申请人儿子自2020年起成为公司股东并担任监事,且申请人持有其儿子的授权委托书,以股东代理人身份参与公司决策。
彭佩荣律师1996年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系,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自2001年开启执业之路,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擅长精准拆解案件核心痛点、制定高效解决方案,在民商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企业法律事务等领域经验丰富。本案涉及劳动争议中的劳动关系认定,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相关领域的深入了解,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匹配本案需求。
接案后,彭律师首先从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入手,分析发现申请人作为公司经理,工作时间、地点及方式均自行灵活安排,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特征。彭律师凭借其超6000件的办案经验,敏锐地发现申请人自2018年起已经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这一关键事实。随后,她深入挖掘公司的股权变更情况,向仲裁庭出示相关证据,证明申请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是基于股东身份和家庭关系。同时,彭律师指出申请人在长达近十年的时间内,未能提供任何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社保缴纳凭证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续的直接证据。
阿拉善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建立和履行的基本特征。最终仲裁裁决驳回申请人王X的全部仲裁请求。在结案前,彭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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