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侦查机关认为,DX等人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的资金流转情况下,仍提供银行卡用于资金流转并协助取现,其行为触犯法律,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的储博刚律师和徐XX律师接受DX本人委托后,在审查起诉阶段第一时间将手续提交检察机关并阅卷。他们仔细研读卷宗材料,了解案件情况,还制作了详细的阅卷笔录,深入分析案件。
依据DX的陈述以及阅卷情况,储博刚律师进行了全面的法律与案例检索,认为DX实施的行为可能不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他提出三点法律意见:一是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这是构罪认定的关键前提,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且身份无法确认,上游犯罪事实也未能查证,认定DX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二是DX主观上没有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他对取现款项的性质并不“明知”;三是即便认定DX实施了掩饰犯罪所得的行为,他也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之后,储博刚律师向检察院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同时检索形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调研报告”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检索报告”,以此印证DX的行为特征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2023年7月,提交法律意见后,储博刚律师多次与检察官沟通量刑意见,重点就“本案犯罪所依据的上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检察官交流。
最终,2023年8月,检察官采纳了储博刚律师的法律意见,对DX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对于普通人而言,首先需要明确,在面对看似轻松就能获取报酬的事情时,要保持高度警惕,不能因一时的经济利益而随意提供个人的重要信息和物品,避免陷入可能的法律风险。在涉及法律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同时要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如实陈述案件情况,以便律师能更好地为自己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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