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申某某与于XX于2002年登记结婚。2015年起,于XX与李XX建立了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这种关系一直持续到2022年于XX突发疾病去世。申某某在处理丈夫后事时发现,于XX在这6年间,未经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以银行转账、购置房产、车辆、支付旅游费用等方式赠与李XX,累计金额达163万元。申某某认为于XX的赠与行为侵犯了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且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李XX取得上述财产构成不当得利,于是诉至法院。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1.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提交了结婚证等证据,证明原告与于XX的合法夫妻关系。于XX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XX。
双方各自主张:原告主张于XX的赠与行为侵犯了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且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被告主张其不知晓于XX的已婚状态,系被于XX欺骗,双方不存在不正当关系。
法院最终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除特殊约定外均为共同财产,于XX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也违反了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自始无效,被告取得财产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2.赠与财产金额如何核定
法院查明的事实:法院对原被告双方的转账流水当庭对账核算,确认于XX通过多平台向被告转账合计536200.84元,于XX为被告购置房产、车辆的直接付款及相关税费、维修基金等合计544875.48元,为被告支付的海南旅游费用按一半核算为17996.5元。
双方各自主张:原告主张于XX赠与被告的财产累计金额达163万元。被告主张原告主张的163万元财产构成不明确,且部分转账金额计算错误、存在重复核算情形,小额日常交往转账不应计入返还范围。
法院最终认定:即便小额转账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原告有权主张返还。法院依法核定了赠与财产的金额。
3.被告反向转账是否产生抵销效力
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主张的大额反向转账系于XX实际控制的公司向其转账后又转回于XX,属于公司走账并非被告个人财产;其余小额反向转账多为具有特殊含义的赠与性质,系被告对自身财产的处分。
双方各自主张:被告主张其向于XX有过反向转账,该部分金额应从赠与金额中抵销扣除。原告主张被告反向转账系公司走账并非个人财产,不应抵销。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反向转账与于XX的无权处分行为并非同一性质,故不予抵销。
4.诉讼时效是否届满
法院查明的事实:于XX与被告的不正当关系持续至2022年于XX去世。
双方各自主张:被告主张原告主张的部分款项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主张持续性行为的诉讼时效应从行为终了时起算,且其在二人初始交往阶段并不知晓该婚外情,故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最终认定:持续性行为的诉讼时效应从行为终了时起算,且原告在二人初始交往阶段并不知晓该婚外情,故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整体判决结果
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XX向原告申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具体金额文中未明确写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令被告李XX自2022年7月6日起至财产全部返还之日止,以该不当得利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470元,由原告负担6341.38元,被告负担13128.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在婚姻生活中,要对家庭财产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控,定期查看家庭财务状况。如果发现配偶有异常的大额支出,要及时沟通询问。其次,一旦遇到类似这种配偶擅自赠与他人财产的情况,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便后续维权。最后,要了解法律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在这起婚内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的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定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有力地保护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也彰显了法律对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否定。鲁春雷律师在经济纠纷、劳动争议、侵权等多个领域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66件。在处理本案这类复杂的婚姻财产纠纷时,他凭借内蒙古农业大学打下的扎实法学功底和多年的实务经验,能够敏锐地抓住案件关键,为当事人提供高效的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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