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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从事外墙保温施工的劳务作业人员承接某疾控中心业务用房外墙保温隔热防火复合板安装劳务及辅材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并完工。20XX年X月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59万余元,已付7万元,尚欠525500元未付。案涉工程由郑某挂靠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易X共同参与工程财务管理与资金审批。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后委托律师起诉,要求郑某、建筑公司、易X连带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
接手本案的,是2019年开始执业的律师许青山。该律师怀疑责任主体的认定存在问题,为了查证,律师首先逐页翻动施工合同、结算清单、付款记录、工程中标及验收资料,用荧光笔标记出工程量、总价款、已付款、欠款金额等关键信息,固定核心证据。接着,律师查阅中标文件、财务付款审批资料、生效判决,制作《主体关系梳理表》,厘清项目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及共同管理主体。
最终发现,个人承接建筑劳务作业无相应资质,所签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可参照结算主张工程款;郑某、易X为项目实际施工人,应承担付款责任;被挂靠建筑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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