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X年,原告A受雇于被告B,在被告C的房屋内进行拆除作业时,被水泥过梁砸伤左脚,造成多发性骨折。原告起诉要求B赔偿各项损失,同时要求房主C及装修负责人徐X承担选任过错责任。C辩称自己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原告自身违规操作,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找到在上海杨浦区执业的于彩霞律师,希望能为自己争取合理赔偿。
这起案件的麻烦在于,原告与被告对于责任划分存在较大争议。C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过多责任,而原告则要求C承担较高比例的选任过错责任。同时,原告依据非工伤标准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伤残结论,也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不确定性。
于彩霞律师接手后,开始一项一项地处理。首先,她积极举证原告擅自改变工作内容、自身操作不当等事实,成功将原告自身责任比例提升至45%,从而将房主C的过错责任降至10%。其次,针对原告的伤残鉴定,于律师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最终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认定不构成伤残,为C避免了约17.8万元的损失。此外,于律师明确指出C与施工方B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非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在C已垫付20400元且可能需承担赔偿的情况下,于律师建议当事人以“垫付款归原告所有、不要求返还”为条件,换取原告书面放弃后续费用追索权。
随着这些工作的推进,案件走向开始变化。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与B之间形成劳务关系,B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45%责任;原告自身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45%责任;C将拆除工作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存在选任过错,承担10%责任。C此前已垫付原告20400元,庭审中C表示即便法院认定其有责,该垫付款超出赔偿部分也不要求返还;原告亦书面承诺不再就后续费用向C主张。法院判决B赔偿原告63620.42元(扣除已垫付32500元后实际支付31120.42元);C已垫付的20400元归原告所有,无需另行支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还有一起类似的案子,A与某传媒广告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于彩霞律师在诉讼中积极与对方沟通,促成调解,为当事人争取到31万元的一次性赔偿款,并明确劳动关系解除、争议一次性解决,有效避免了后续纠纷。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对结果表示满意。这起案件的顺利解决,也让于彩霞律师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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