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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员工在工伤停工留薪期鉴定为5个月,养病3个月后被单位通知上班,单位以其已上班为由停发剩余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法院一审支持了单位的做法。员工对判决结果感到绝望,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
这份材料被送到了内蒙古阿拉善盟的律师彭佩荣手中。从2001年开始执业的彭佩荣,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尤其擅长民商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等领域,在处理类似案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他在仔细研究案件后发现,一审法院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劳动报酬的性质存在误解。
彭佩荣指出,“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法律给予工伤职工的“养伤钱”,目的是保障职工在养伤期间的基本生活,让其安心养病,无论职工是否上班,只要在法定养伤期内,单位都应按受伤前的工资标准照常发放。而“上班工资”是职工付出劳动后单位给予的“辛苦钱”,两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抵扣。
在二审中,彭佩荣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向法庭详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有力地证明了员工有权同时获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彭佩荣的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定单位应支付员工剩余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这一逆转判决,让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也体现了彭佩荣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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