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不动产领域,“房地一体”原则是核心要义,但在司法裁判中却存在诸多分歧。有的法院严格遵循该原则,认定土地与房屋权利主体应一致;而有的法院却因各种因素,在土地与房屋过户问题上做出不同判决。这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凸显了不动产登记纠纷在实务中的复杂性。
“房地一体”原则的法理基础在于土地与房屋的不可分割性。从物权理论来看,土地是房屋的承载基础,房屋依附于土地存在。然而,在商业现实中,由于历史遗留、交易不规范等原因,常常出现土地与房屋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例如,划拨土地转让后,房屋过户手续可能因各种原因被搁置,这就导致“房地一体”原则在实际执行中面临困境。在举证方面,当事人往往需要证明转让协议的合法性、已支付合理对价以及长期占有使用房屋等事实,这对于一些年代久远的交易来说,举证难度极大。
在裁判尺度上,不同法院对于企业分支机构签约行为对总公司的约束力认定也存在差异。有的法院认为分支机构的签约行为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就对总公司具有约束力;而有的法院则更为谨慎,要求有明确的授权等条件。这种裁判尺度的摇摆,使得当事人在维权时难以预测结果。
毕业于浙江警察学院法学本科、浙江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的杜海亮律师,秉持“深耕专业领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对不动产登记纠纷有着深刻的理解。他深知在这类案件中,准确把握“房地一体”原则以及企业分支机构签约行为的效力是关键。
以宁波吴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新材料公司与陆X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粮食收储公司的不动产登记纠纷为例。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的杜海亮律师团队,在接受新材料公司委托后,凭借多年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积累的深厚实务积淀,迅速梳理案件核心证据。他们确定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付合理对价、房地权利主体应一致”为核心代理思路。庭审中,律师提交转让协议、100万元付款凭证、土地过户材料及村委证明等关键证据,主张被告分公司的签约行为对被告具有约束力,且原告已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多年,被告从未提出异议。同时,依据“房地一体”原则,强调土地使用权已归原告,房屋理应配合过户。
杜海亮律师作为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浙江省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在土地与房产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带领团队通过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法律逻辑,最终让法院采纳了全部代理意见,判令被告履行过户义务。这一案例不仅明确了企业分支机构签约行为对总公司的约束力,强化了不动产“房地一体”的核心原则,也为同类不动产登记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清晰的实务指引。即便被告是国企单位,也需要承担法定的责任。杜海亮律师用专业和责任,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不动产登记纠纷的解决贡献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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