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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某科技公司与被告刘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诉请:判令刘某支付货款32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6万元,合计416万元。刘某于2020年4月委托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李晶律师代理本案。
2020年4月10日,李晶律师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所函。2020年4月15日,李晶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原告公司及关联账户在争议期间的银行流水。2020年5月8日,某银行出具了47页流水记录。其中一笔2018年6月的转账备注栏显示:“此笔为2018年3月货款,已结清”。2020年5月20日,李晶律师提交补充证据目录,包含银行流水、刘某自行整理的送货单等12份证据。
2020年6月15日,法院组织第一次证据交换。原告提交了23份证据,其中15份为单方制作的统计表。被告提交了银行流水及送货单。2020年7月2日,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对。对原告的单方统计表,法庭要求原告补充原始凭证。2020年8月1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认定:原告主张的320万元货款中,有62万元有银行流水及送货单相互印证,予以支持;其余货款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合同未约定,不予支持。判决:刘某支付货款6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于2020年9月生效。刘某于2020年10月履行完毕。
另一起案件中,某著作权纠纷,原告某文化公司诉被告张某侵权。被告委托李晶律师代理。李晶律师收集相关创作时间证据,证明被告不构成侵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20年10月,上述两案执行完毕。卷宗归档至某区人民法院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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