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中,第三人刘X于2024年3月入职原告意公司担任库管。2024年5月23日上午,刘X在公司库房搬运货物下货架台面时摔伤右脚踝。受伤后,刘X通过微信告知丈夫“脚扭了”,还发送了受伤照片,并与同事沟通伤情。次日,刘X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
2024年10月,刘X向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区人社局受理后经调查询问证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意公司不服,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意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刘X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以及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起初,刘X受伤时没有其他同事目睹,也没有现场监控录像,意公司对工伤认定提出质疑。刘X掌握的证据主要是微信聊天记录、诊断证明等,但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及现场监控这一关键证据。
周赫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他协助某区人社局固定关键证据链,强调刘X受伤后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告知丈夫、发送照片以及与同事沟通的内容,结合就医诊断,足以认定受伤发生在工作时段内。其次,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指出根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否定工伤应承担举证责任。意公司虽提出病历记载与工伤陈述不一致,但刘X已对病历修正情况作出解释,且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病历修正不影响真实性,不能推翻微信记录等更直接、及时的受伤证据。此外,律师还全面论证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出示了全套程序性证据,证明某区政府严格履行了法定程序。最后,有效应对原告关于“病历矛盾”的攻击,指出病历中“下楼梯”的描述系患者入院时的主诉,非最终诊断,且刘X在受伤后离开工作场所途中可能经过楼梯,表述不精确不能否定原始受伤事实,而微信记录作为原始证据,证明力高于事后病历中的现病史描述。
在庭审中,意公司对微信记录等证据提出质疑,认为不能证明刘X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且病历记载存在矛盾。周赫律师回应称,微信记录的时间连贯性和内容合理性,结合就医诊断,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刘X的受伤情况。病历修正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且微信记录作为第一时间的证据,证明力更强。
最终,法院认定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判决驳回原告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周赫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采取了几个关键的方法论。一是注重证据的关联性和连贯性,通过梳理微信记录、就医时间线等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二是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让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三是对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和解读,针对对方的质疑,从证据的证明力、真实性等方面进行有力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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