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某入职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用工单位。2021年11月26日,王某某上班前换衣时突发疾病死亡,人社局认定视同工伤。然而,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派遣资质,却将王某某二次派遣至内蒙古某某特种钢管公司,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王某某家属要求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全部工亡待遇,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求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提出抗辩,认为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某虽存在劳动关系,但无过错,不应承担全部工亡待遇;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则称自己无派遣资质的二次派遣行为与王某某工亡无直接关联,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杨洋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法律依据引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未缴纳的,职工发生工伤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分点论证:
工伤保险缴纳责任: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违反了法定义务,应当承担全部工亡待遇。这是基于工伤保险制度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逃避缴纳工伤保险的责任。
违法派遣的法律后果: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派遣资质进行二次派遣,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这种违法行为增加了劳动者的风险,与王某某的工亡存在间接关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工单位违法二次派遣,对劳动者损害应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关系与赔偿责任:生效判决已确认王某某与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工伤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能以所谓的“无过错”来逃避赔偿义务。
3.最终法律结论: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构成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应承担全部工亡待遇;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二次派遣,对王某某的损害与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4316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合计919844元;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劳动用工领域,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包括认为可以不缴纳工伤保险以节约成本,或者随意进行派遣行为而不考虑资质和合法性。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否则需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用工单位违法二次派遣,要对劳动者损害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企业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规范派遣行为,避免因违法行为导致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对劳动者而言,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在遭遇工伤等情况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杨洋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精准锁定违法二次派遣等核心证据,夯实了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用工过错的完整证据链;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清晰论证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在庭审策略上,有力反驳了公司方“无劳动关系”“无过错”等抗辩,稳定推进仲裁、一审、二审程序,最终为工亡家属争取到了全额赔偿,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91万余元的赔偿,不仅是对工亡家属的经济补偿,更是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彰显了律师在维护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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