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不起诉人马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24年7月30日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取保候审,2025年9月3日又被检察院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21年3月23日和4月23日,马某及同案人员为承揽项目,挂靠公司进行围标,两个项目合计中标金额较大。不过,涉案工程项目都已施工完毕,没给国家、集体或其他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而且马某是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这起案件的难点在于,虽然涉案金额超500万元,但要让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非易事。一方面,需要精准把握法律规定,找出有利于当事人的情节;另一方面,要收集有力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
周赫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了一系列工作。首先,他注意到马某是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这一细节,及时提出该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成功争取到自首认定。这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关键基础。其次,律师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两项工程均顺利完工,未收到质量投诉或经济损失报告。他协调相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降低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级。然后,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律师建议马某采取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配合的诉讼策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充分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后,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指出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据此申请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最终,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了辩护意见,于2026年作出不起诉决定。马某未被移送法院审判,免于刑事处罚,避免了“有罪判决”对其个人及家庭的严重影响。
对于普通人来说,遇到类似的经济犯罪案件,首先要保持冷静,积极配合调查。如果有自首等情节,一定要及时向律师说明,以便律师准确把握。同时,要如实供述,积极认罪认罚,争取从轻处理。在案件中,证据至关重要,要注意收集和保存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为自己的辩护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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