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合同诈骗案的被告人有任XX、姚XX、倪XX、曹XX、李某某、陈X,公诉机关指控他们在2018年间,明知“某车前程公司”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材料骗取融资租赁公司贷款,仍介绍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协助办理手续,帮助该公司骗取福州某融资租赁公司共计1193万余元。其中,任XX参与骗取205.1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其余被告人参与骗取35至41万元,属于数额巨大。
当事人任XX最初掌握的证据较少,且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认罚。关键缺失的证据在于证明任XX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主观恶性程度以及是否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张相奎律师介入后,全面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任XX。他提出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和辩护意见。首先,从共同犯罪的角度,通过梳理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证明任X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介绍、辅助作用,系从犯。其次,收集任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证据,以此证明他具有自首情节。此外,还通过调查任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获利情况,证实他无实际获利,主观恶性较小。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公诉机关可能会质疑任XX虽为从犯,但涉案金额巨大,不应从轻处罚。张相奎律师回应称,虽然任XX涉案金额大,但他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有限,且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等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对于任XX无实际获利这一点,律师强调这表明他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符合从宽处罚的条件。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XX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任XX数额特别巨大。但任XX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判决任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张相奎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当事人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以确定是否为从犯;其次关注当事人是否有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最后审查当事人的获利情况和主观恶性程度。通过这些方面的证据收集和论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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