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X月XX日14时20分左右,在扬州市XXX南XX,被告王XX驾驶小型轿车与骑电动车的原告娄XX发生交通事故,致娄XX受伤、两车受损。交警认定王XX负全责,但被告拒绝履行赔偿责任。娄XX遂将王XX及车辆投保的中国XX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96467.07元。
此时,2018年执业的黄蓉律师接手此案。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处理上经验丰富。黄蓉首先对娄XX的病历进行逐页审查,发现部分检查项目与本次事故关联性存疑。她通过与主治医生沟通、查阅医学文献,验证这些项目是否必要,这一动作让她明确了哪些费用可合理索赔,为后续确定赔偿范围奠定基础。
接着,黄蓉仔细比对娄XX的医疗费用明细,发现部分药品价格存在差异。她调取医院的药品采购记录和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验证,发现其中一些费用存在虚高情况。这一发现使她在索赔时能更精准地核算医疗费,避免不合理费用被计入。
在审查误工证明时,黄蓉发现娄XX虽从事建筑业木工,但无劳动合同和固定工作单位,收入不稳定。她调取娄XX过去一年的银行流水、工友证言等,以确定其实际收入情况。这一动作让法院最终按事故发生前一年度江苏省土木工程建筑业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保障了娄XX的合法权益。
的黄蓉,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比对过上千份相关材料。她还通过调查令调取王XX的车辆保险合同及理赔记录,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担任扬州仲裁委员会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黄蓉,在查证过程中还申请了气象数据,以排除天气等因素对事故责任认定的影响。
最终,法院认定娄XX各项损失合计212682.69元,判决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需给付娄XX202682.69元;娄XX获得赔偿款时向王XX返还垫付款53639.81元;驳回娄XX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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