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被上诉人徐XX起诉上诉人叶X与原审被告叶XX,要求他们支付工程款2715913.57元及利息783355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并支付律师费15000元。案件基本事实为,叶XX以内部承包方式承揽工程,叶XX、叶X于2016年9月27日向中纬XX出具《承诺书》,后中纬XX与叶XX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又将债权转让给徐XX。争议焦点在于叶X是否应对叶XX欠付的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律师汪家道介入后,首先仔细查阅了《承诺书》《债权债务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书》等相关卷宗材料。
汪家道律师自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已累计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逾810件,其中建筑工程、合同相关案件就有350余件,尤为专精于建筑工程案件。其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还取得了高级经济师职称,形成了“法律+经济”的复合知识结构。在本案中,这种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复合知识结构使他能从多个角度审查案件。他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准确把握《承诺书》中关于债务加入的条款;运用经济专业知识,分析债权转让和款项结算的合理性。他长期秉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原则,在审查过程中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对合同条款逐字逐句分析,确保每一个证据都能为案件提供有力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叶XX、叶X连带支付徐XX工程款2715913.57元,并支付利息783355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2%继续计算至履行付款责任之日止),同时连带支付徐XX律师费15000元。在二审开庭前,汪家道律师针对叶X提出的“被迫签字”等上诉理由,补充提交了相关证人证言,进一步证明《承诺书》的有效性和叶X债务加入的事实。
汪家道律师处理此类建设工程欠款纠纷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方法是先全面审查合同、协议等核心书证,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再梳理资金流向,明确款项的垫付、转让等情况;最后针对对方的抗辩理由,及时补充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汪家道律师主要执业领域集中在建筑工程、公司法等领域,曾担任二十余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能够为企业和个人在相关法律事务中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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