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5年12月21日在大竹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夫妻双方约定将位于大竹县XX房屋赠与给本案第三人徐XX。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X》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离婚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将大竹县XX的住房赠与给婚生子徐XX的协议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X》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原、被告于2005年达成离婚及财产分割协议,至今才起诉要求撤销关于房屋赠与给婚生子徐XX的约定,其申请撤销该协议的期限已过,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熊XX的诉讼请求。”
这份文书背后,是凌灿伟律师扎实的专业工作。接案时,凌灿伟律师凭借自己12年的执业经验,初步判断本案的关键在于离婚协议的效力以及撤销协议的期限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X》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撤销协议有时间限制。
在证据收集方面,凌灿伟律师面临着诸多难点。要收集能够证明离婚协议真实有效、签订时间以及房屋权属等方面的证据。他仔细查阅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复印件、房屋所有权存根复印件、离婚协议复印件等大量资料,确保每一份证据都能准确反映案件事实。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协议以及房屋产权归属问题。原告主张撤销协议并要求获得房屋二分之一产权,而第三人要求原、被告履行离婚协议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凌灿伟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X》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X》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和第九条等法律规定,清晰阐述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原告撤销协议已过期限的观点。最终,法院采纳了凌灿伟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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