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背景
申请人XX于2023年3月4日到被申请人XX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上班,约定工资每月5000元。4月2X日下班时,XX因交通事故受伤,且在事故中不负责任。被申请人既没和XX签劳动合同,也没给她缴纳社会保险,还拒绝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于是,XX向库尔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则称与XX签了劳动合同,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双倍工资,补缴社保也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第三人XXXX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表示XX并非其员工,工资由被申请人发放,社保问题应按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处理。
二、核心争议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还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是否应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三)被申请人是否应为申请人补缴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争议点拆解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还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
法院查明:2023年3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约定每月工资3500元。3月4日,被申请人派遣申请人到第三人处从事生产线杂工工作。
双方主张: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辩称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不是事实劳动关系,且申请人因自身受伤未提供劳动,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申请人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由被申请人派遣至第三人处工作,依据相关规定,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2X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非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是否应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双方主张: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4X5元;被申请人辩称已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三)被申请人是否应为申请人补缴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法院查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缴社保费用。
双方主张: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按照规定补齐社保费用;被申请人辩称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而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补缴社保费用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申请人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四、整体判决结果
仲裁委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也就是说,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得到支持,但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和补缴社保费用的请求被驳回。
五、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员工入职时,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如果遇到用人单位不签合同、不缴社保的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比如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明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社保补缴问题,要清楚这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应向相关部门反映解决。
六、结尾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委最终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但驳回了双倍工资和社保补缴的请求。这启示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明确劳动关系至关重要。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的于欣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期间打下的扎实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关系认定和社保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执业至今,他承办的案件已逾400+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能精准把握争议焦点。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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