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4月,云某建设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工程于2019年XX月XX日经双方共同验收合格,2020年4月节水设施经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质保期于2021年4月届满。发包方已支付400000元,尚欠120000元未付。后施工方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发包方提起反诉并在二审以诉讼时效已过等为由上诉。施工方委托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代理二审,由2002年执业的张云顺律师负责,他累计办理民商事案件超1000件。
张云顺律师首先对发包方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笔迹比对,发现询证函上发包方签字盖章的笔迹清晰且与过往文件一致,通过与工商备案文件笔迹验证,确认其真实性。这一发现让律师明确发包方在诉讼时效届满后确认欠款,构成同意履行债务,为后续阻断时效抗辩策略奠定基础。
接着,律师锁定工程竣工验收日期,发现发包方与监理、设计等共同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的日期,通过查阅施工日志和监理报告验证该日期的准确性。这表明发包方实际接收工程,为论证其认可工期顺延提供关键时间节点。
之后,律师调取双方关于工程进度的微信记录,发现其中有发包方对工程进度的认可表述,通过与施工进度表交叉验证,进一步证实发包方对工期顺延的默认,影响后续关于工期违约责任的抗辩策略。
同时,律师申请气象数据,发现施工期间有恶劣天气影响施工进度,通过气象部门出具的证明验证其真实性,为工期顺延提供客观依据。
律师还持调查令调取工程入库系统数据,发现材料供应时间延迟影响工期,通过与供应商供货记录验证,为工期顺延增加证据。
此外,律师调取施工人员考勤记录,发现因发包方原因导致部分人员停工,通过与停工通知和工资发放记录验证,强化工期顺延的理由。
最后,对部分关键文件进行笔迹鉴定,确保文件真实性,为案件提供坚实证据。
最终,法院驳回发包方上诉,维持原判,施工方120000元工程款及利息全额得到支持,发包方关于工期违约金、诉讼时效抗辩等主张未获采纳。张云顺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审查方法,成功维护了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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