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陆先生将位于桐乡市濮院镇锦苑社区凯旋路南侧的店面房及套房出租给曹先生,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然而,合同到期后,曹先生却拒绝搬出,这让陆先生陷入了困境。陆先生委托了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的沈沁梅律师,沈律师已有14年执业经验,在民商事诉讼领域经验丰富。
沈沁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多件,在买卖合同、建筑工程、离婚纠纷、交通事故等领域均有涉及,尤其专精于买卖合同和建筑工程案件。此次接手陆先生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她深知证据的重要性。
在庭审中,被告曹先生辩称自己在2015年2月13日支付了9000元房租订金,且于2014年11月开始对所租房屋进行装修,投入了60000元,若原告要求腾空房屋,则应返还双倍订金及装修费。沈律师针对被告的答辩,仔细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原告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授权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手机短信、结算单、收条等证据。沈律师认为,虽然被告提供了证明、银行转账凭证、租房协议、收条等证据,但其中部分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比如被告提供的证明,证人需出庭质证且需提供相关身份信息,即使相邻房屋租金属实,也与本案无关;银行转账的9000元,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其他交易行为的资金往来,并非涉案房屋的定金。
沈律师依据《合同X》《物权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原告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她指出,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且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被告并无证据证实其转账的9000元为续租款,也未能证明装修经过原告同意。
最终,法院采纳了沈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曹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拆除并将房屋腾空后交还给原告陆先生,同时按每年99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房屋期间的占有使用费。沈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为原告维护了合法权益,也在嘉兴地区法律行业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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