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守自盗是什么罪,判刑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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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监守自盗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判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监守自盗是什么罪,判刑标准是什么?

一、监守自盗是什么罪,判刑标准是什么?

监守自盗在刑法上对应两种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如果监守自盗者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则当其钱款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时即构成职务侵占罪vk果监守自盗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则当其钱款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时即构成贪污罪。

参考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综上所述,所谓监守自盗,是指利用自身所在的权限,对于某些事情或者物体存在占有的行为,刑法对于此行为作出了惩罚的规定,包括拘役和罚金;这种案件多是存在于事业单位中或者是某些大企业中,因为在他们的手中权力较大,可以行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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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守自盗是盗窃罪吗
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中,监守自盗无疑是盗窃罪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根据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行为人在行使职务过程中,以利用职权为便利条件,私自秘密窃取单位内的公共财务,这种行为被定义为盗窃犯罪。其中所涉及到的窃取方式不仅仅局限于直接的物理性盗窃,还包括以侵占、诈骗等各种非法手段获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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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守自盗是否是盗窃罪
监守自盗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其监管或保管的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当盗窃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时,构成盗窃罪。判定是否构成盗窃罪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手段及财物价值等因素。若未达“数额较大”标准或无非法占有故意,可能不构成盗窃罪。最终定性需结合实际情况深入分析,满足所有构成要件则应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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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下周就要参加司法考试了,可对监守自盗不太明白,咨询一下员工监守自盗是否判刑呢?着急,,,,,谢谢啦!!!
[律师回复]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现在你应该清楚员工监守自盗是否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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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台收银员监守,监守自盗,算不算犯罪,怎么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柜台收银员监守自“盗”。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就涉嫌构成盗窃罪。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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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守自盗是侵占罪吗
监守自盗是否构成侵占罪在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并不仅限于侵占罪,亦可构成盗窃罪。当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之便,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财务据为己有时,便可能触犯职务侵占罪这一罪名。此罪主要指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中的职业人员,运用职权便利条件,公然私吞所属单位的财产,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时所构成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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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家开个公司,弟弟是总经理,只要一没钱,就监守自盗, 这种属于盗窃吗??监守自盗构成盗窃罪吗?
[律师回复] 案情简介:盗窃单位财物
原审被告人董甲伙同涉案人员夏兴军(另案处理),于2008年年末某日17时许,进入回收二部仓库,窃得价值15,000元的废硬质合金辊环150公斤。
原审被告人董甲于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间,单独或结伙他人,先后四次进入回收二部仓库,董乙明知董甲等人盗窃单位财物,予以放行,董甲、董乙等人共计窃得价值18,280元的废硬质合金辊环182.8公斤和价值5,650元的废冷热交换器内紫铜散热管226公斤。
在上述四次盗窃过程中,原审被告人董乙作为回收二部的门卫,在发现原审被告人董甲第一次实施盗窃时,予以配合放行。后三次盗窃均由董甲事先电话联系董乙,以确定作案时间,在董乙当班在岗时,董甲等人进入回收二部仓库盗窃财物,后由董乙放行,事后由董甲销赃,董乙从中分得赃款共1,800元。
2009年3月4日20时许,原审被告人董乙主动至本市宝山区杨行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后退缴赃款15,000元。2010年10月19日上午,黑龙江省桦川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在辖区内对流动人口进行清查时,原审被告人董甲向公安机关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监守自盗构成盗窃罪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甲、董乙相互结伙或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董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董甲、董乙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董乙到案后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董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董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追缴董甲、董乙违法所得,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二审判决: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董甲、董乙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董甲、董乙结伙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董甲、董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在董甲、董乙四次共同犯罪中,董乙作为被害单位门卫,在发现董甲第一次实施盗窃时,予以配合放行,并向董甲提供手机号码的联系方式,后三次盗窃,董甲均与董乙事先预谋,在董乙当班在岗时,董甲等人进入回收二部仓库盗窃财物,后由董乙放行,并分得赃款。董乙在共同犯罪中,与董甲等人内外勾结、相互配合、监守自盗,其行为系共同盗窃犯罪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不应认定为从犯。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成立。董甲、董乙均具有自首情节,对董甲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董乙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董乙到案后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对董乙可以适用缓刑。监守自盗构成盗窃罪吗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1)宝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三项,即被告人董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追缴董甲、董乙违法所得,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二、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1)宝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被告人董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原审被告人董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原审被告人董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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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守自盗是贪污罪吗
监守自盗不等于贪污罪,得看身份和手段。贪污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要是监守自盗的是公职人员,还滥用职权侵占公款,那就可能是贪污罪了,像国企财务私吞公款,就可能涉嫌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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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员监守自盗构成哪些罪
[律师回复] 对于店员监守自盗构成哪些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店员监守自盗,根据涉案金额的多少,可能构成盗窃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五千元以下构成盗窃罪,五千元以上构成职务侵占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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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守自盗是否构成盗窃罪
监守自盗,是指保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财物,属于盗窃犯罪行为。 按照《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如果金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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